矿渣,必退!
发布时间:2020-08-07 阅读量:5095
8月1日,在黄埔海关所属老港海关关员的全程监督下,装有28吨固体废物的“博石运558”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驶离外运仓码头,被依法退运出境。
该批货物由东莞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进口,申报品名为“粗制氧化锌”,海关关员对该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严重不符,疑似固体废物。经检测,该批货物中有“含其他锌的矿渣、矿灰及残渣”28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海关现场部门立即将该批货物移交后续处置部门处理,并监督货物进口企业实施退运。
海关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第七十八条规定:“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转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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